一、引进对象
经丹东新区管委会认定,从丹东以外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能为丹东新区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创新、社会功能配套等方面实现突破的实用型人才和团队。主要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国家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科研机构、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及学术带头人。
2.省部级各类人才工程人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等各专项奖获得者、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骨干成员、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负责人及骨干成员等。
3.市(厅)级各类人才工程人选、科学技术奖等各专项奖获得者;在海外知名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企业工作且有一定造诣的留学归国人员。
二、科研政策
1.在丹东新区设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丹东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设立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在项目合作期间每年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在项目合作期间每年给予3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对建立博士工作站,且博士连续在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在项目合作期间每年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2.对高层次人才主持、带有自主知识产权,对丹东新区产业升级具有引领作用的项目,经丹东新区管委会审核确认,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对高层次人才主持并获得国家、国家部委、省政府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丹东新区按规定比例配套。
三、培训政策
1.用人单位每年要资助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内外专业技术培训,并给予培训费用60%以上的资助;鼓励企业开展内部培训,积极为高层次人才参加短期培训、专题讲座、考察学习、远程教育、进修深造等创造条件。
2.高层次人才在一年内可向用人单位申请享受1次研修。研修地在国外的,用人单位按每人5万元给予补贴;研修地在国内的,用人单位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
四、激励政策
1.探索推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创新业绩考评、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各类企业将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的专利、发明、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作为企业的前期投资,按产生效益和贡献参与分配。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科技项目、参加人才项目评选。
2.丹东新区管委会适时对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办法由丹东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对获得国家部(委)以上人才奖项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厅(局)以上人才奖项的,给予5万元奖励;同时获国家和省人才奖项的,按就高奖励原则执行。
五、税收政策
1.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高层次留学人员和海外科技专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2.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保障政策
1.每年组织为丹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的高层次人才,免费进行健康体检。
2.引入优质教育资源,建设高质量的中小学、幼儿园,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
3.按照双向选择原则,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高层次人才配偶愿意在丹东新区就业的,一般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区人社局负责推荐就业岗位,协调安排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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