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本溪市人才驱动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发挥人才作为创新第一资源的优势,加速推进本溪新一轮振兴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制定办法如下:
一、引进范围
人才引进重点围绕我市“三都五城”、县区产业集群以及财政金融、旅游、规划设计、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专业(专业目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人才引进的范围包括全市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
二、引进对象和条件
人才引进对象为非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引进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层次人选;博士研究生导师;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学位,且在本科阶段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一本专业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具有海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海外学历需经国家教育部认证,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四)具有国家“985工程”院校(不含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引进程序
(一)申报引进计划。用人单位与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编制及岗位空缺情况于每年年初向人社部门申报引进计划。
(二)确定引进计划。人社部门依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专业目录和各部门的申报计划,确定年度引进计划。
(三)组织实施。人社部门根据年度引进计划通过面向社会或校园,采取符合规定的适当方式引进。
1.面向社会。人社部门发布引进信息,符合条件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报名后,按管理权限,由市、县(区)人社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并实施考核,考核合格后,经体检、考察、公示,办理引进手续,兑现相关待遇。
2.面向校园。人社部门面向校园发布引进信息,符合条件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报名后,按管理权限,由市、县(区)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并实施考核,考核合格后,经体检、考察、公示,签订引进协议,办理引进手续,兑现相关待遇。
四、人才引进的手续办理
(一)域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公务员(参公人员),引进到机关、参公单位的,办理公务员(参公人员)转任手续。事业单位人员,符合公务员(参公人员)调任条件,引进到机关、参公单位的,办理调任手续;引进到事业单位的,办理调转手续。
(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人员
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公务员(参公人员)调任条件,引进到机关、参公单位的,办理调任手续;引进到事业单位的,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三)其他人员
可引进到事业单位,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五、优惠政策
(一)新引进人才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各项待遇。
(二)新引进的博士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应层次人才,给予20万元购房补助(或安家补助),并连续3年享受每月2000元人才专项资金资助;新引进的硕士层次人才,给予10万元购房补助(或安家补助),并连续3年享受每月1000元人才专项资金资助;新引进的国家“985工程” 院校(不含独立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给予5万元购房补助(或安家补助)。上述人员按照《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规定办理助学贷款的优秀贫困毕业生,其助学贷款及利息给予全额补贴。引进到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引进到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可参照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引进单位负担。在此基础上,各县(区)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制定更具吸引力的优惠政策。
(三)凡通过人才引进方式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合同,服务期满后表现优秀的县(区)人员,可优先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事业单位满足调任条件人员可调任机关。
六、其他
(一)凡经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入我市机关(参公单位)或事业单位的人员,符合人才引进范围和条件的,可享受人才引进相应优惠政策,并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合同。
(二)引进人员违反服务期合同(除不可抗拒力),应解除其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并退还已享受的购房补助、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和助学贷款及利息补贴等相关费用。
(三)要切实加强人才引进工作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有效衔接。如遇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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