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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引才】 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 (转)

日期: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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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工作,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潜能,按照《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关于进一步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的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16〕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范围为具备创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审批原则

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审批离岗创业工作中,应全面理解和把握政策,认真审核把关,严格履行程序,坚持集体讨论决策,及时公开、公示信息,主动接受广大职工监督。批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应在不影响单位事业正常发展、不影响公共服务保障、不影响公共服务对象根本利益、不影响重点工程(科研)项目建设的前提下进行。

三、离岗期限

批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离岗期限不超过3年。对已经具有离岗创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再次批准其离岗创业。

四、激励保障

(一)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

1.高校或科研创新型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到企业开展技术转移、科研成果转化等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原单位可保留其档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初始阶段暂停发工资,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档案工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正常晋级或调整,并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3.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限内经考核证明创业业绩优秀,且在本省内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本人档案工资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原单位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发放其基本工资;在本省内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本人档案工资2倍以上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原单位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全额发放其档案工资。

4.因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结余的人员工资和经费,原单位可统筹调剂用于补充公用经费支出,但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支出。

5.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二)人事管理

1.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仍保持原聘任级别岗位不变,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业绩突出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3.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按照原单位职称评聘条件申评上一级职称,职称级别晋升后,按省现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有关规定择优聘任;离岗创业期间业绩贡献突出的人员,职称晋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分级聘任由省级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单独组织、专门评定,经评定通过人员可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特设岗位逐级聘任,并逐步消化。

4.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根据所创业专业领域,享受申报第二职称评审政策;离岗创业期间业绩成果可累计计算,作为职称专门认定的重要依据。

5.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6.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和离岗创业期满后,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工作。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离岗期满后30日内未返回原单位工作或选择继续创业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五、办理程序

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离岗创业人员向所在单位书面提交离岗创业申请①,并附《离岗创业项目说明书》②。

(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③,并制定离岗创业人员管理办法④。

(三)事业单位与申请离岗创业人员草拟离岗协议⑤,明确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考核方式方法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呈报批准离岗创业的请示⑥,并提交相关材料(①一⑤)。

(五)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正式批复,并明确相关要求及纪律⑦。

(六)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⑧,同时正式签订离岗协议⑤并报主管部门。

(七)主管部门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交离岗创业备案申请⑨,并附带有关材料(①一⑧)原件或复印件。

(八)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回执。

各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办理程序可参照省直办理程序自行研究确定。

六、管理监督

(一)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订立“三方”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二)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三)原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离岗创业人员实行季度、半年或年度实地考核和服务管理,积极帮助其解决离岗创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其创业工作的成功。离岗创业人员要向原单位如实报告创新创业情况。对考核中发现离岗人员未实施创业计划或存在“假创业”情形的,要及时进行纠正,责令其终止创业并返岗工作;对欺瞒组织、不服从单位纠正、不返岗工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他问题

关于离岗创业涉及的其他问题,《关于进一步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的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16〕45号)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应通过离岗协议进行约定。对已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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